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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提醒注意 公益出租人有3項稅賦優惠
    2019-03-24

     

    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出租住宅予租金補貼戶,住宅法2017年1月11日修正公布後,公益出租人享有綜合所得稅、房屋稅、地價稅等3項稅賦優惠。

     

    房屋稅適用自用住宅稅率1.2%

     

   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,公益出租人自2014年起,即享有房屋稅適用自用住宅稅率1.2%之稅賦優惠,惟2014年至2016年之公益出租人須透過主動申請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,始得享有該稅賦優惠。

     

     

    綜合所得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元免稅

     

    所得稅部分,內政部營建署表示,住宅法2017年1月11日修正公布第15條,對於出租住宅予符合租金補貼資格且接受租金補貼者之公益出租人,可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元之免稅優惠。

     

    因地價稅優惠自治條例,是由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定之,並報財政部備查;經內政部營建署調查,台北市、桃園市、台中市、台南市、高雄市、宜蘭縣、新竹市、苗栗縣、南投縣、彰化縣、雲林縣、嘉義縣、嘉義市、花蓮縣、澎湖縣及連江縣等16個直轄市、縣(市)已公布制定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優惠之自治條例,其餘直轄市、縣(市)尚未完成法制作業或尚在評估中。

     

    最後,內政部營建署提醒,住宅法第3條規定公益出租人須為住宅所有權人,因此,租賃契約上所載出租人若非住宅所有權人,將無法認定為公益出租人。民眾若想了解相關訊息,可洽直轄市、縣市)政府辦理公益出租人窗口。

     

     

    (新聞來源:MyGoNews不動產網路新聞網)